产业联盟设计展厅演艺舞台创意园区园区租售创意企业创意人才新锐人物
   精品欣赏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建筑设计服装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设计交互设计
   产业动态中国动漫信息技术文化艺术投资理财广告产业电影产业旅游产业
  热门排行TOP10
·文化部部长、全国文联主席孙
·美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外籍
·广电总局金德龙司长在中国动
·[杭州]高新(滨江)区主要领
·[深圳]设计之都携手共进2008
·王国平:创新理念完善规划 打
·[综合]2007中国IT产业10大丑
·[综合]全球创意产业年度人物
·[山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宿迁]市委书记张新实考察杭
  精品欣赏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产业动态
[综合]2007中国IT产业10大丑闻
来源:《IT时代周刊》  作者:张盛炀   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08-1-15


  8、百度再遭“邮件门”

  时间:2007年12月7日

  地点:北京海淀法院

  人物:百度、万网

  事情回放:

  12月7日上午9时,“国内首例电子邮件泄密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席上,律师郭力说,2006年8月11日他偶然发现,在百度上搜索“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郭力”或接收邮件的邮箱名,居然找到了一个月前自己发出的私人邮件链接,利用“百度快照”竟还能看到该邮件附件的全文。

  “私人邮件怎能供人随意查阅?”郭力随即向百度公司和万网反映情况,要求删除相关链接和内容。该要求在一个月后才得到满足。其间,他得到万网答复:因公司邮件服务器缓存被百度搜索程序“非法搜索”,致使郭力的邮件内容被链接并公开。

  “电子邮件与传统信件一样,应享有通信秘密权,公民使用电子邮件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邮件服务商未确保电子邮件服务器的安全性,百度对用户私人电子邮件内容提供非法链接并予以公开,给我造成了巨大精神压力,两家网站必须共同承担责任。”郭力要求两被告在各自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26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万网代理人当即反驳,侵权赔偿构成要件是侵权方必须有过错,而万网并无过错,因为此前已采取安全措施,包括108个字符串加密,必须完全破解才能取走,而用普通破解算法10年都无法解开,因此不清楚百度如何将内容取走的。

  百度代理人则表示,之所以郭力所发送邮件的附件会被公开在网上,可能是有人已经把附件的URL地址放在BBS、博客等网站公开后才被百度快照抓取的。另外,百度称万网所采用的108长字符串的安全措施不是当时最安全的,所以才造成了URL地址被复制后别人也能访问。

  经过一场口水战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但这件事却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

  事件点评:

  百度刚刚从2006年的邮件门事件中脱身,在2007年却又掉进了另一个邮件门事件中,这足够让李彦宏郁闷!

  虽然,开庭当天没有宣判,但是这个案件却唤起了很多人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关注。

  事实上,不管今天的百度如何,在百度刚刚起步的时候,李彦宏还是一个很纯洁的人。是的,李彦宏不作恶,但百度的技术作恶!

  在互联网刚刚起步时,流行一句俗话:“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别人无法知道你是谁。但现在,“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出于偷窥、商业或管制等目的而想方设法了解“你到底是谁”的个人和组织与日俱增。一点不夸张地说,现在,不仅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且还知道你是一条什么样的“狗”。

  近年来,成长的互联网公司不断地拓宽自己的服务领域,从E-mail、博客、加速网页浏览的软件、数字图书馆、网络地图到网上支付等等。这其中的每一项业务都免不了对用户信息的搜集,你在网上读了些什么、你曾去过哪些网站、你通过E-mail与谁联络——你在网上的这些所作所为,互联网公司尽收眼底。

  这次邮件泄密案就是一个例子!现在,我们唯一能做的是,希望这只是一个个案,而不要成为今后必须面对的普遍现实!

分页:[1] [2] [3] [4] [5] [6] [7] [8[9] [10]

留言评论】【在线投稿】【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 相关信息咨讯
·[上海]首推创意信封 "双胞胎"信封为创意上"锁"
·[综合]2008年一批文化企业将上市 创意借资本“起
·[杭州]西泠印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为杭州创意产业
·[海南]首届创意产业论坛:创意产业将成为新的经济
·[综合]23个省区市要建文化强省 创意人才不足成瓶
·[粤港澳]合作推“文化自由行” 助香港文化产业发
·[香港]三大创意工业齐驱并进 香港成亚洲创意中心
·[北京]推进数字电视发展 成立产业技术联盟
  +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国创网”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关于我们  |  服务项目  |  联系我们  |  广告刊登  |  合作伙伴
版权所有 2004-2008 中国创网(9yc.com)Tel:0571-88855007 最佳分辨率 1024×768
Copyright © 2004-2008 9yc.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