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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徘徊中的“知识产权”幽灵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不详   浏览: 次  发布时间:2008-5-4

  

   

           
 


【编者按】
    
    刚刚过去的4月26日是第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对我们来说,早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在互联网时代中,知识产权这个幽灵,已经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徘徊。但是,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我们是否知道得很明晰?我们是否已经在法律上、心理上、道德伦理诸方面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从陈冠希的“艳照门”,到本次话题涉及的“三面向”现象,均暴露出了我们的彷徨和疑惑。
    
【本期嘉宾】
    
    王晓明
    
    上海大学中国当代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沈瑶
    
    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执行院长、经济系主任  教授
    
    陆泰来
    
    伦敦大学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陶鑫良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教授
    
    赵莉
    
    上海大学法务办主任
    
1  王晓明  知识是否应当被资产化?
    
    我先讲一点,就是怎么样看待知识资产化。从20年前克林顿提倡知识经济,到最近愈演愈烈的创意产业热,知识资产化的广度和深度都在急速增加。对于知识资产化这件事情,我觉得至少有这么两层大道理是不得不讲的。
    
    第一个,人类的知识是否可以或者应当被资产化?这事情可以被分解成一系列更具体的问题。比如写一篇学术论文,出版一本学术著作,我们都会含有几十个、几百个,甚至上千个注释。这些注释标明我们的研究从别人那里拿来多少数据,受到多少启发,引用了多少个观点。如果研究要资产化,这个问题就复杂了。我们没法做学术研究了。我必须一一去获得这些人的授权、同意,实际上这是没法做的。前一天,我在一个杂志上看到这样一个事情,有一个文学天才,14岁,一个中学生,就是常常被图书商包装成的文学天才,人和创作变成了商品。他在博客上说,“教师是什么?教师实际上就是学生的服务员,我们学生进学校,就跟逛超市一样。”他这样来理解教育,你会觉得很荒谬,仔细想想他这个道理,其实就是从知识资产化引申来的。这是第一层道理。
    
    第二层大道理,就是什么被看作是知识,什么被看作不是知识?什么知识值钱,要急急忙忙资产化;什么知识不值钱,扔得满地?在知识的市场上,什么人垄断资源,仓库里堆满了货;什么人手里空空如也,只能用高价向别人买?所有这些,不是只取决于知识本身的优劣,而是取决于社会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的变迁,取决于社会、政治、历史环境的变迁。人类的知识生活应该是越来越主张追求市场化,因此也是被资本和利润指标所支配的,还是人类的知识生活应该是丰富、富有创造性的?这个意义上,我个人倒是感谢“三面向”这个公司、这个事情,因为正是它以一种非常荒谬的,不让人能接受的方式使像我这种比较迟钝的人方才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问题是多么大!
    
2  沈瑶  网络化时代,法律有“缺口”
    
    “三面向”是非常有意思的一个案例。看到这个案例之后,我脑子里第一个反应,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网络时代,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获取利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或者法律的缺失,获取商业利益。利用网络经济或者互联网时代对互联网上版权的有关立法方面的缺失,进行某种原始积累的陷阱。其实就是挖头桶金。
    
    我个人认为总体而言,三面向的版权从社会角度讲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我甚至认为积极意义是大于负面意义的。
    
    他会唤起人们对这个新的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连接权的保护。对这个范围的认识,对这种保护如何实施的认识,我想都会有非常强的一个作用,也是唤起人们对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维权意识。
    
    知识产权实际上具有两重性,一具有独占性,一具有公益性。说公益性,大家都知道,任何的知识产权不可能纯粹是隔断历史的一种知识传播下产生的。但不管怎么样,知识产权毕竟是一种资本的凝结。三面向公司指控这些网站,如果转载这些作品的网站本身具有商业性的话,那么三面向公司的行为无可指责。如果是具有公益性的知识传播,并不收取商业利益。那么我认为呢,三面向这种公司的行为确实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就现在来说,现行法律是站在他一边的。反过来就说明我们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尤其是对于现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确实还存在缺失。这个应该是法学家们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并为我们这个时代网络化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这个保护又不被滥用,规定一个更好的规制。
    
3  陶鑫良  作品有特殊和普通之分
    
    “三面向”版权现象实际上是对我们的一次普法教育,也是对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文化的一次挑战。我们可能的追求是良性的法律制度,人性的文化氛围和理性的个体应对。
    
    我记得1996年最早提出知识经济概念的OECD组织的报告中提出:知识经济认为知识的传播和知识的创造同样重要。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看“三面向”版权现象,这是互联网背景下凸显的新型的文化现象,经济现象。世界是物质的,市场是商业的,网络是进步的,文化是多元的,法律是机械的。“三面向”版权现象与现有的授权许可为主的版权法律制度有很大关系,三个方面的动因造成它的出现,一是网络传播技术背景的出现。没有超速度、高密度网络传播条件的出现及其产生的利益预期,就不会引发“三面向”版权现象。在没有互联网的机械复制时代不会产生“三面向”版权现象,因为无利可图。二是市场经济的利益取向。这是一个商业机会,而且在法律可以允许的范围内。第三是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
    
    现在的网络版权制度主要是授权许可制度模式。但是,现实中要全面通过授权许可的可行性低,操作性差,而且还会造成暴利和高价,客观上会阻碍了作品流通,阻止作品传播,与知识产权的本旨和作者的本意背道而驰。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力度可能应该随着知识信息传播的密度、速度呈反比?例如,往往希望在24小时内得到的版权许可,结果可能要24天甚至240天才能找到著作权人。而给付200元稿费,常常可能因此寻找著作权人要付出20000元甚至更多的旅费。所以,我认为授权许可的基本模式不适合互联网。
    
    我的观点是,把作品分为普通作品和特殊作品。后者如电影、音响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享有出租权的特殊作品,它应该按照授权许可的方式进行。而文字作品等不享有出租权的普通作品,能不能用准法定许可的模式。
    
4  赵莉  来自美国的版权故事
    
    去年下半年,我有幸作为访问学者去美国进行了为期四个月的知识产权项目研究,曾经有过这样一个经历。
    
    有一位女士,她在广播公司上班,但她有业余写作的爱好,她主要爱好写一些小说。在她写作的过程中,一旦有一个好的构思,她会立刻去找相应的版权代理公司。版权代理公司在了解她的想法与构思后,一般会要求她提供至少是整个作品主要核心部分的内容,包括作品的主要情节与思路,以及对情节的整体设计。如果版权代理公司经评估,认定该作品有一定市场前景的话,它就会和这个业余作者,包括专业作者签署全权委托的代理协议。然后,这些公司就会完全站在委托人的角度与出版社取得联系,进行进一步的市场推介工作。
    
    这个案例反映出两个层面的现象:一是作为著作权人,在美国,即使是一般创作者都熟知这样的出版代理与出版过程,以及由此应当关注的著作权问题,可见其有较强的著作权意识;其次作为版权代理公司,它们的职业定位是非常专业的,就是真正替著作权人维护权利,同时做市场推销的工作。从这一个经历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著作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就此而言,我觉得“三面向”现象给我们法律界、知识产权界带来的应当更多的是检讨,即对于实施了近20年的著作权法,众多的创作者,甚至有些高水准的文学家都不知晓,我们是不是应当通过这个现象来反思,我们著作权法的工作者、研究者如何真正和我们的创作群体进行联系和沟通,向他们宣传著作权法,同时给他们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5  陆泰来  老板为何只起诉“百度”
    
    我想说两个网络社会和知识产权的例子:第一来自我母亲。我母亲是一名专职顾问,专门提供各种大学信息。2004年她请了一个设计师为她的企业设计了一个网站。2006年她收到了一个通知:她的网站所使用的图片是有版权的,而拥有图片的版权公司准备起诉她,要罚款2000至4000美元。后来,我母亲付了罚款,然后从那家公司的营业部门用3730美元买到了该图片2年的使用“许可证”。第二个故事来自北京。在清华大学校内有一家公司自己研发一个产品叫“电子鼻子”。发明后拿到了国家专利权并开始生产和销售。一段时间后,另外一些公司,主要在深圳,打开“电子鼻子”的外壳,仿冒了里面的电路板和功能。清华那家公司的老板不愿意起诉那些深圳公司,因为“第一它们在外地,一旦起诉,将花大量的金钱,而这家公司很快瞬间蒸发。然后另外一家新的公司会成立,开始做同样事情。”这位老板说。2004年,这位老板终于起诉一家公司:百度。他说起诉百度的重要原因是百度收了假冒公司的广告费用而造成他公司的损失,加上百度公司很大,不会跑掉。总结一下:中国现在的网络社会越来越发达,从小处讲,模糊知识产权会降低创业、普及知识和开发产品的成本。但同时也影响公司和机构的盈利收入,减少创业、普及、开发等的机会。三面向确实在这方面给我们一个非常及时的提醒。
    
【相关新闻背景】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在2005年4月4日与著名“三农”学者曹锦清先生签订了关于《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回顾和展望》(原载《华夏时报》,2002年4月12日)一文的著作权转让合同。2007年12月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以上海大学中国当代文化研究中心在其网站(当代文化研究网)转载该文,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其已自动撤诉)。
    
    据了解,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已先后打过300多起官司,胜诉率高达99%。其运作模式往往是先搜索网络点击率高的文章,然后以出书为由,与文章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低价买断作品自发表日起的著作权,随后即起诉转载过该文章的网站,提出相对高额的赔偿费用。运用这种模式,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迄今已经通过版权侵权诉讼的和解或者判决,屡屡胜诉,频频索赔,获利高达上百万元。
    
    针对该现象,网上网下议论纷纷。支持他的人说他是“网络王海”,反对的人却称其为“网络碰瓷儿”、“网络撞车党”;由此引发的争论、质疑之声一时间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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